組別:第E組
題目:第6題-性侵累犯是否應該去勢?
階段:第三階段
立場:正方
論點一:
反方論點:化學去勢,恐火上加油
我方並未強調一定要強制去勢,若犯人有心改過而自行選擇化學去勢,應無引發更強報復心之虞,且就如反方的資料來源上所說,一般而言化學去勢是以戀童症、性虐待狂等強暴累犯為優先對象;注射藥劑的強暴累犯,會出現性幻想及性功能下降的現象,如果劑量較多,甚至會完全喪失性能力,達到如同去勢般的效果。
而我方對犯人並不是只實施化學去勢,還需要其他治療同時配合,就如同對方辯友所說之心理治療等,但為什麼要實施化學去勢呢?對方辯友覺得性侵犯是心理上出現了問題,那麼我們就用憂鬱症病患做比喻,憂鬱症也是一種心理上的疾病,那在治療憂鬱症時除了心理治療以外,也會使用抗憂鬱症藥物做協助治療,而化學去勢也是如此,倘若犯人能夠自我控制,便可不需要繼續使用藥物。而關於人權,請問對方辯友會去控告使用抗憂鬱藥的醫生侵害到憂鬱症病患的人權嗎?
最後,針對反方論點中提到犯人先假裝同意化學去勢獲得假釋,事後再以人權理由來拒絕化學去勢,然後逃亡。我方認為:反方的假設似乎不合邏輯,因為當犯人同意化學去勢時,就已經是所有法案通過後被關在牢裡的狀態,所以如果犯人事後以人權問題而不配合施打,必定是不會通過假釋的。假釋情形也能套用在反方一直提倡的心理治療,心理治療對於性侵犯來說,毫無悔意的難道不會裝有悔意嗎?假裝狀況良好,然後就可以獲得假釋,要是假釋時乖乖的裝模作樣,被放出來後又為非作歹,坐牢對他們來說根本沒有影響。
另外當今社會的社會新聞狀況看來,也可證實此時的刑罰對婦女們的安全保障仍是不足,若單單只是針對反方提倡的心理方面解決,是真的能夠可行的嗎?
當犯人出獄後搞失蹤拒絕輔導,再犯後造成的受害人與先前的受害人的權益與創傷誰來負責?
資料來源: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5025631&isMediaArticle=true&cate=society
17名性侵犯失聯
精神科醫師指出,輔導治療的黃金期,本來是出獄後一週,每星期要回診,治療期至少2年,嚴重的長達一生,但是失聯人不但錯過了黃金期,而且搞失蹤拒絕輔導,恐怕難改劣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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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點二:
反方論點:化學去勢對於報復型累犯不見得可以保護受害者。
對方辯友認為化學去勢是一種遏止再犯罪的刑罰,但我方不認同為刑罰,化學去勢為藥物治療,而且遏止的效果就是我們所要的。
而在國外有所謂的SVP(即指連續的、暴力的性侵犯者,Serial Violent Predator),這種犯罪人大都終生監禁,因其行為無法根治,當然就無須去勢;再來,針對反方所說「化學去勢後社會還是排斥和歧視受治療的性犯罪人的更生,那又何苦要化學去勢呢?」
現今社會無法接受性犯罪人的更生,是因為害怕,且無法確知曾為性侵犯的他們是否真的重獲新生;假設在推動化學去勢許久的社會中,這些接受化學去勢的犯人出獄後並未再犯,便可漸漸改善深植民眾心中的恐懼,若這社會不給這些願意改過自新的犯人一次機會,豈不是更沒有對方辯友所強調的人權嗎?再者我方並非否認心理治療,但試問反方如何在單只有心理治療下保證犯人評估再犯性高低的準確定?
另外,因為我們相信國外化學去勢對防治性犯罪的成效是肯定的,才會有越來越多先進國家,考慮引進此一刑責;卻未曾耳聞哪一個已施行化學去勢的國家,已然立法(或考慮)將其廢除。 且反方也沒有對此做出任何的辯駁,因此不該以臆測部分特殊案例成因,輕率否決國外化學去勢的專業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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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點三:
反方論點:因為去勢只能遏止犯罪者透過生殖器進行生理滿足,卻無法阻止當事人在心理上的犯意,或透過其他工具進行性侵害!!!首先我方提出的「歐美先進國家為何使用化學去勢至今?」,所以我方不甚了解對方辯友您的反駁是針對哪一點,若是無法克制心理的犯意,如我方提出論點所說:歐美國家又為何使用至今?
而反方資料出處所說『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劉靜怡則認為,去勢和死刑一樣,都屬不可回復的極刑與懲罰,台權會堅決反對台灣政府還沒開始嘗試「治療」性侵害犯,就要實施強制去勢。』
我方所提及是化學去勢,而非不可回復的物理去勢;而化學去勢就是一種藥物治療,它能降低性侵犯男性荷爾蒙血中濃度,藉此降低其性慾,配合認知行為治療,減少患者的再犯率。針對特定類型性侵犯,結合化學去勢及認知行為治療,是世界衛生組織(WHO)認定減少性侵再犯率最有效的方式,美國許多州及先進國家,都已實施多年。
至於對報復刑的性侵累犯,我方當然不可能盲目實施化學去勢,行為認知無法正常,當然就要有其他方案。
然後對方辯友所提供之資料中也提到「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指出,對於男性性侵害加害人而言,與直接 割除男性生殖器的方式相較之下,以服用藥物進行「化學去勢」或許較為可行。」這豈不是對方辯友也同意化學去勢的做法嗎?我方再次強調,我們並非施行「宮刑」,而是「化學去勢」,並且不強調強制實施 化學去勢,是由犯人願意改過自新,並且願意服用藥物協助自身來控制自己的慾望才實施。
資料來源1:http://hr-learning.ouk.edu.tw/database/news_20110326_2.html資料來源2:http://blog.sina.com.tw/yang1963/article.php?pbgid=48778&entryid=576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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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反方在辯論過程中大部分都是單單貼上網路資料,然後並沒有明確的指出自己的論點部分,且多有重疊了無新意,這是一場辯論,而不是一場查資料比賽,反方的論點始終不夠完整因此讓我方在反駁上總覺得有些吃力,總覺得似乎老在同樣的話題上打轉、總覺得每次都搞不清楚反方的論點差異性。
台灣人民對於化學去勢都還不夠了解,網路上的資料絕大部分也都是對反方有力的資料。我方認為,反方是否不夠堅定自己的立場?所以才會在資料如此豐富的情況下卻只能作出重複性高的言論。
另外,我們認為反方提出心靈療程配上鞭刑又或者是終身監禁的刑罰並沒有效果且不能夠完善解決問題。反觀化學去勢搭配心靈比其他刑責搭配心靈療程更有利
正方的辯論平台
主題6:性侵累犯是否應該去勢?
2011年4月22日 星期五
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2011年4月17日 星期日
第6題-第二階段-正方
組別:第E組
題目:第6題-性侵累犯是否應該去勢?
階段:第二階段
立場:正方
1.
反方論點:性侵累犯主要心癮難戒,應該要從去除心癮著手才能根治&性侵累犯去勢 檢方:恐會更變態
我方反駁:以異物性侵的犯人若無性衝動,何來動機?
反方提到的「心癮」難戒,指的就是「性衝動」,而我們提倡的化學去勢正是利用藥物讓性侵犯在假釋出獄時能有效「抑制性衝動」,減少性犯罪的發生。即使是無法勃起的年長者仍會有性衝動,許多以異物做為性侵媒介的案例,也都是源於性衝動,而當一個性侵累犯的性衝動被有效抑制住了,試問,他的犯案動機何來?
另外,反方認為應該要從去除心癮著手,但心理治療並非無副作用,因為它必須不斷的去揭開被治療者的瘡疤,這因此可能會造成被治療者的反彈,促使被治療者進入更令人不解的行為舉止;因為真正能夠走完整個歷程的患者,如鳳毛麟角般的少見。且今天我們所討論的對象不是一般的性侵犯,而是比起一般正常人更難克制自己性衝動的性侵「累犯」,反方是否真的清楚心理治療的有效程度與對婦女們的保障是否存在?
我方認為化學去勢除了能給婦女們一個保障,對於犯罪者本身也是一種幫助。
2.
反方論點:無性器官不代表無法構成性犯罪
我方反駁:化學去勢是從上面著手,而不是從下面著手。
反方的佐證文中寫到「性暴力犯罪者並不會因性功能喪失而失去其攻擊性,反而更容易因無處宣洩加重其犯罪手法」,但化學去勢並非讓性侵累犯完全喪失他的性功能,而是抑制他的欲望、性衝動。如果,犯罪者那無法控制的欲望和衝動不存在,何來增高受害程度與使用暴力達到滿足慾望之顧慮?
此外,反方此篇的佐證網頁中的內文最下方提到「性犯罪的根源,在上面而不是下面」 ,更可以用此來佐證我方提倡的化學去勢效果性是存在的,因為化學去勢是從上面著手,而不是從下面著手。
(在此重複說明:化學去勢是利用藥物讓性侵犯在假釋出獄時能有效抑制性衝動)
http://www.facebook.com/nxu0101?sk=app_7146470109
3.
反方論點:加害者也有人權,不可去勢,提倡改採用鞭刑來懲治。
我方反駁:反方提出論點互相矛盾且顧及性狹隘
反方提到關於加害者也有人權的觀點令我方詫異,難道「被害者的人權」比「加害者的人權」更沒有重視的必要嗎?對方辯友提倡人權的行為,等於是告訴那些無法控制性衝動的加害者:「當你有性衝動時,就去做吧,你是有權在享受之後還被保護的」,如此一來根本是對被害人的人權與尊嚴莫大的歧視與作踐。
此外,反方提出「真正的性侵累犯犯罪是心理的變態問題,不是一般生理就能控制」與「可以使用鞭刑來懲治罪犯,這樣全國的性侵犯罪率會大大降低」的言論,是否已經自身矛盾?
最後,反方認為性侵累犯最好的處理方法是心理治療,並且以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的觀點來反對去勢,那麼,鞭刑難道不是一種傷害嗎?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41512815
題目:第6題-性侵累犯是否應該去勢?
階段:第二階段
立場:正方
1.
反方論點:性侵累犯主要心癮難戒,應該要從去除心癮著手才能根治&性侵累犯去勢 檢方:恐會更變態
我方反駁:以異物性侵的犯人若無性衝動,何來動機?
反方提到的「心癮」難戒,指的就是「性衝動」,而我們提倡的化學去勢正是利用藥物讓性侵犯在假釋出獄時能有效「抑制性衝動」,減少性犯罪的發生。即使是無法勃起的年長者仍會有性衝動,許多以異物做為性侵媒介的案例,也都是源於性衝動,而當一個性侵累犯的性衝動被有效抑制住了,試問,他的犯案動機何來?
另外,反方認為應該要從去除心癮著手,但心理治療並非無副作用,因為它必須不斷的去揭開被治療者的瘡疤,這因此可能會造成被治療者的反彈,促使被治療者進入更令人不解的行為舉止;因為真正能夠走完整個歷程的患者,如鳳毛麟角般的少見。且今天我們所討論的對象不是一般的性侵犯,而是比起一般正常人更難克制自己性衝動的性侵「累犯」,反方是否真的清楚心理治療的有效程度與對婦女們的保障是否存在?
我方認為化學去勢除了能給婦女們一個保障,對於犯罪者本身也是一種幫助。
2.
反方論點:無性器官不代表無法構成性犯罪
我方反駁:化學去勢是從上面著手,而不是從下面著手。
反方的佐證文中寫到「性暴力犯罪者並不會因性功能喪失而失去其攻擊性,反而更容易因無處宣洩加重其犯罪手法」,但化學去勢並非讓性侵累犯完全喪失他的性功能,而是抑制他的欲望、性衝動。如果,犯罪者那無法控制的欲望和衝動不存在,何來增高受害程度與使用暴力達到滿足慾望之顧慮?
此外,反方此篇的佐證網頁中的內文最下方提到「性犯罪的根源,在上面而不是下面」 ,更可以用此來佐證我方提倡的化學去勢效果性是存在的,因為化學去勢是從上面著手,而不是從下面著手。
(在此重複說明:化學去勢是利用藥物讓性侵犯在假釋出獄時能有效抑制性衝動)
http://www.facebook.com/nxu0101?sk=app_7146470109
3.
反方論點:加害者也有人權,不可去勢,提倡改採用鞭刑來懲治。
我方反駁:反方提出論點互相矛盾且顧及性狹隘
反方提到關於加害者也有人權的觀點令我方詫異,難道「被害者的人權」比「加害者的人權」更沒有重視的必要嗎?對方辯友提倡人權的行為,等於是告訴那些無法控制性衝動的加害者:「當你有性衝動時,就去做吧,你是有權在享受之後還被保護的」,如此一來根本是對被害人的人權與尊嚴莫大的歧視與作踐。
此外,反方提出「真正的性侵累犯犯罪是心理的變態問題,不是一般生理就能控制」與「可以使用鞭刑來懲治罪犯,這樣全國的性侵犯罪率會大大降低」的言論,是否已經自身矛盾?
最後,反方認為性侵累犯最好的處理方法是心理治療,並且以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的觀點來反對去勢,那麼,鞭刑難道不是一種傷害嗎?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41512815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第二階段討論
娟娟已經把第二階段要反駁反方論點的文章發了,今天有空請先去提出個人的反駁論點。
反駁哪一點就回在哪一篇文章的下面,另外,再次提醒組員們,我們是"性侵犯是否應該去勢"的正方,請不要精神錯亂的PO出反方的論點或是相關佐證喔!
然後等大家都發過論點後,或是你對已發的反駁論點有意見的話,也可以在留言提出,這就是要討論的意思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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